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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有两名股东,法人持股68.55%,公司报账由他签字,大部分业务都是他处理,法人利用特有权利,以协调费地形式打白条签字后在财会处领现金,未经另一股东知晓,另一股东在次月的5号,财会上把报表和单据转到另一股东那做另一套税务报表时才发现,另一股东提出异议但法人不理睬,另一股东只好默认,在今年四月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说没有犯罪事实发生不予立案,其中有一张单据写的是,劳动局,就业局,财政局培训费35000元,

其它综合
2012-01-17 14:20:3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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