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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会计科科长,因无法配合公司做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事情,而被公司违反解除合同。通知的当天就冻结本人工作账号,逼迫本人办理了交接和离职手续。先人事来电讲公司为了少赔款加班和工龄假费所以要一个月后才能离职,一个月可以不去公司用年限假和加班时间冲抵。我认为离职行为已经是事情,公司应该支付一个代通金。另外公司将解除合同是本人同意的 所以不愿意支付两倍赔偿金。是否有理?

劳动纠纷
2012-01-17 08:4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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