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1年的10月15号,别人给我开了一张2012年2月底的支票,是给我抵债的.现在到过年了我准备也拿去抵债,可是在搬家的时候不慎当作垃圾丢掉了.现在开票方拒绝重新给我开票,意思好像是说钱已经给我了,掉了我自己负责,不会重新开票了.请问是不是这样就等于是我把钱给丢了,不能再要求开票人重新开票了?支票是可以肯定的当垃圾丢掉了,支票号什么的也不知道.我有什么措施或者方法可以弥补这个错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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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欠你的债,你完全可以要求对方付款,支票没兑现就不算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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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开票人告诉你票据号码、金额和付款银行,申请公示催告后应该可以获得相应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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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灭失了可以向法院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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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因何债务向你开出支票?你可以在该票到期后,继续向该开票人主张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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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开票人告诉你票据号码、金额和付款银行,申请公示催告后应该可以获得相应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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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