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5年7月把门市卖给A,兄弟的住房也一同卖给A.属同一份合同,一共十一万多,门市七万多,住房三万多,双方都签字,首先付十万,余款待把房产证过户到A户头上后付清,房子立刻交给A,2006年1月由于企业缺资金,我就把门市房产证拿到银行抵押贷款,中途在银行转了两次,2008年又追加抵押物贷款20万,(有我姐房产证,我兄弟卖那套房产证),由于企业经营不善倒闭,银行贷款还不出起诉法院,在第二次执行过程中,我与银行在法院答成和解协议,同意把门市卖给B,卖来的钱直接还贷款,B就是租A门市的人,法院通过协议又下了裁定,B通过裁定到相关部门办理了房产证。现在是A报案称:合同诈骗。请问:我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