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9月在物流园一次性付款购买一库房和信息中心物流展示房一间。当时签订合作投资合同时,合作投资经营方式有两种:1.委托甲方经营:甲方按每年不低于投资总额的8%的固定回报支付给乙方,委托经营期间,甲方承担水、电、暖等相关费用。2.自营或转租:在合作期限内,乙方对其合作投资的房屋拥有使用权,可自行经营或合作给其它经营户,但必须经甲方批准备案,并签订自营承诺,对税、房屋结构、广告、水、电、暖、物业费等相关事项进行约定。购买时返还前两年的租金按投资总额的8%从投资款中扣除。后期委托经营金在各年度后第一个月内按年度逐年返还。当时我将信息展示用房委托物流公司经营并按委托甲方经营签订合同,到2014年12月止共五年。仓库签订两年合同,到2011年12月底止。2012年1月物流公司通知到期的库房他们还将租用。按照合同2012年1月份物流公司将返还本年度租金,到那我们被告知,返还租金需投资方先到税务部门交纳租金(投资总额8%)18.8%的房屋租赁税,这样算下来租金只有投资总额的6.5%,与当时签订租金不低于8%的合同不符,请问投资方没自营或转租,物流公司继续租用,投资方需缴纳房屋租赁税吗?这样做物流公司合理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