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未入住,物业是否合理收取三年的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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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费包括公共性服务费、专项性服务费(设备运行服务费)以及提供其它与使用人生活相关的公众代办性服务、特约服务及多种经营服务时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业主在收房后未入住的,只需交纳50%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不交纳设备运行项服务费。 经济适用房物业管理费按收费标准的7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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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你要求出示开发商和物业的合同,如果物业单个与业主签订合同你要看一下条款是否有三年一次交清的条款,我认为这样的合同是显失公平的,你可以联合到房管部门的物业办去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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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