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1个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名义股东,法人代表为另一个人,也是实际股东,工商注册的名义股东,是否可以在法人和实际股东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关闭公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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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体会到你被这种法律风险所纠缠的心情,但是这个问题涉及到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关系问题,它在我国的现行制度中可以称为一个难题,如更顺利的找到的答案,我们可以先将此类问题抛开,先看一人公司如何关闭。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作出决议即可解散公司,并由股东清算公司财产,清偿债务后,公司财产股东,并注销公司,至此,公司就向你所称的关闭。此为一人公司的一般清算程序,我国公司法用的是解散的词语,其实它并未说明其实质含义,将解散称为消灭公司权利能力更好。可是,你们遇到的问题是:谁有权作出决定解散公司。公司法的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提出了此类问题的解决方式,但是它还是不适用于你的案件。在此类情形下,我认为应当通过诉讼确定公司股东权的归属,应是对你的利益是最佳的保护,特别是你没有行使股东权的意思的情形下。以上所言,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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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公司法,注销公司需要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一致同意。否则不能强行关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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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公司需要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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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注销公司需要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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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公司需要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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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