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间商铺,租给了一个香港人开港货店,由于生意不好,她一直交租金不爽快,按照我和她在租赁所签订的合同约定,每个月5号之前需要缴清房租,违约每天收取2%的滞纳金,如果超过10号还没有缴纳房租,合同自动终止,我无条件收回商铺。请问:1、我是否可以按照超过10号没有缴纳房租的条款无条件收回商铺?2、如果要收回商铺,她店里有一定的货物,我要怎么处理比较好?叫公证处前来公正清点吗?清点之后这些东西放在哪里呢?3、之前我也处理过拖欠房租的,当时已经拖欠了好几个月了,所以我现在的合同是约定10号不缴纳租金无条件收回商铺,请问这一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4、租赁所让我登报声明,然后终止租赁关系,请问如果我这样做,有没有法律风险,就像第二条所问,她的货物怎么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