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本人有一案困扰,望指教。我外婆在2010年到徐汇区公证处立下公证书给我母亲,将其死后房产全权继承给我母亲。该房产是以我外公(已逝)、我舅妈和她的儿子以及我外婆四人的名义购买的。可2011年我外婆患上脑梗,神志不清。公证处也无法另行公证。我舅妈便叫上居委会来做见证,迫我外婆说出将其遗嘱全部继承给她的孙子。现居委会出面调解,打电话到我家让我母亲交出公证书并去撤销该遗嘱,说即使不撤销也没用,居委会会出面作证我外婆将其遗产全权继承给我舅妈的儿子的事实。我母亲她现在很痛苦不知道该如何是好~请求律师能指点迷津,谢谢~~o(>_<)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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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你所言,该房子属于你外婆你外公你舅妈及其儿子的共同财产,你外婆的公证遗嘱部分有效,属于你外婆的那部分你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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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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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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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由你母亲 继承,法律会支持你母亲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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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未经法定程序或者被其他公证遗嘱取代的话,应该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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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公证遗嘱,需要重新订立一份公证遗嘱,或者由外婆按照法定程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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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你外婆神志不清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话,那也不能再更改遗嘱,原来的遗嘱是有效的,等你外婆百年后可以依法继承
2、如果需要详细咨询,欢迎来电,或者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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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你所言,该房子属于你外婆你外公你舅妈及其儿子的共同财产,你外婆的公证遗嘱部分有效,属于你外婆的那部分你可以继承
符合条件,应当可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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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证遗嘱部分有效,公证效力级别比见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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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优先于其他遗嘱,所以你妈妈可以继承你外婆的全部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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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