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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我与房东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租房协议,房租分两次付清,已付房租6000元,下次付款时间为今年(2012)的3月1日,协议中写明房东本人在屋住期间的水电费用由我负担,去年(2011)七月份房东全家(房东妻子,孙子)从外面回来了,一直到今年的元月初我向房东提议以后除去他本人外的电费由他家人自己负责,水费则我帮他负责,现在房东以“本人”应包括他全家人为由说我违约在先,提前通知我房子不租我了,要我在3月1日前搬走,并拒绝赔偿协议中写明的如房东提前收房子必须赔偿我的二万元违约金,请问房东的理由合法吗?像这种房东提前通知我搬走算不算违约?我该怎么办?我们的租房协议只有双方签字,没有按手印,受法律保护吗?谢谢!

合同纠纷
2012-01-11 14:3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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