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村支两委【村书记】【村主任村秘书】签名并加盖村委公章的合同是否有效?事由经过:1,村支两委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本人通过公标竟标获得并签定了三年期限从2005年至2008年的租用合同,【其3年合同期限是公标前议定期限】。2,为有利于长期的发展和投资已经够大,本人在2007年向村委会提出延期要求并得到同意且重新签订了一份延期合同,其合同条款一字未改,只是改动了租用年限【2008年改为了2024年】,这样的合同是否有效?现有部分村民【本人也是本村村民】提出异议要求村委会终止合同。象这种情况我该如何保护自身权益?村委会是否有权终止合同?如果终止解除合同我是否有权要求赔偿和补偿及预期损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