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2010年11月父母用自己的房产抵押做了民间借贷向放款人借贷35万(房产证是我母亲的名字,贷款是父母都签名} ,期间于2011年6月8号我妹妹(我父母的女儿}和妹夫向该放款人又借了5万元,按放款人的要求我母亲签字做的担保{属于担保贷款,不是房屋抵押,我父亲并不知道次事},借款期限是半个月,利息是半给月6000元 ,先扣除利息6000元后实际给我妹妹44000元,但借款合同中只有借款数目和还款日期,并没有利息约定。后到期未还和放款人协商延期数次 并与每次协商延期时都支付了半月的利息6000元直至2011年11月。但借款合同仍是第一份合同,还款的日期也没有改变,就这样半月 半月 的 一直到2011年11月.父母的房贷贷到期为止总共支付了6万元利息。但没有放款人的收条,只有一部分通过银行给放款人转帐的汇款凭证,其余的没有证据。我父母与2011年11月房贷到期后,又与放款人协商延期了一个月与2011年12月10号还贷。并事先支付给了放款人延期利息,和我妹妹贷款延期半月的利息。(也没有收条,只有银行转帐凭证}但一月后放款人要求我父母连同我妹妹借的那5万元一起还上才肯撤押,因为协商不成,放款人与2011年12月24号将我父母及我妹妹,妹夫起诉到崂山法院 ,并将我父母的房子保全查封,要求法院判决我父母还款 35万 加我妹妹的5万元 和自6月8号第一次借款合同中的还款日期6月23号至起诉之日逾期利息和违约金5万,共计45万。否则便拍卖我父母的房子来偿还这45万 ,请问这种情况下法院将我妹妹的5万元借款和我父母的房贷合并在一个案子里并查封了我父母的房子 要求我父母还上这45万元才给撤封合法吗?再问,法院判我妹妹的被诉逾期利息5万元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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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的不够详细,你母亲在担保合同上签字,且担保合同并未约定利息,按照规定属于无利息的贷款,但是你们时候一直在还利息,其次,你妹妹的担保合同期限为半个月,后你妹妹与债权人约定将其贷款延期,并每月支付了利息,是否能否视为变更了你妹妹与债权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而未经你母亲书面同意而免除你母亲的保证义务。因其中很多证据我没看到,所以建议拿材料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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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对方认真沟通一次,作为专业庄律师掌握的赔偿标准、程序规则、诉讼核心权力支撑点可以作为你的最后维权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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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