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0年与前夫结婚,2008年因感情不和与前夫协议离婚,离婚时协议小孩给前夫抚养,因当时听说要拆迁,就和前夫协商小孩的人口钱和田亩钱归前夫所有,我就拿我的人口钱13000元,到拆迁时房子一人一半,可是到前年年底拿人口钱时前夫背着我把我的人口钱拿去,我多次向他要他都不给,最后我向法院起诉他没办法,才算抵小孩三年多的抚养费。因他先不履行协议在先,所以我去年决定到法院起诉和他分割婚后共同房屋,第一次到法院起诉因我们不知道要评估法院才好分割,所以法院判为公有公用。我上诉到中院,中院劝我撤诉重新起诉到地方法院,要求评估后分割。我在今年四月又第二次起诉到地方法院要求评估后分房,结果法院没找评估部门替我评估又判为共有共用。
我现在的问题是
1.地方法院没替我申请评估他有过错吗?
2.我再上诉到中院,中院好分割吗?
3我下一步该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