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财产纠纷案,一审时我是被告,对方请求“排除妨害”当时我啥证据都没有,判我败诉。败诉后在我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凭判决书确认的事实和庭审记录,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我在上诉状中提出了许多我的诉求。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审出来是“共同财产纠纷”。现我有了两级法院的庭审记录,可作为对我有利的证据。并且对方在二审时出示假证。凭此,我可推翻对方的排“除主”张。并能判定诉争的一切对方都是由此假证套取的。现二审法院不判,叫我另行起诉。请求指教的是:1.我用二审还没判决下来的一、二的庭审记录和对方出示的假证作为另行起诉的证据,另行起诉的法院会采用、采信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据的若干意见.》第9条第(四)款: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才能作为我的证据2.这种情形二审法院可以叫我另行起诉吗?是否符合司法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