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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上面写的:我朋友罗某某 无视公共秩序,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罗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目前是取保候审 12号开庭

民事相关
2012-01-10 21:5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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