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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以给我孩子办上大学为由拿去的钱,没有去办,而是自己使用了(当时没打收条),过后给补了个借条。原告一审胜诉一年半后,又提审发回重审败诉,法院的判决结果是此款是办学款,虽然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条,也没有改变收取钱的性质,不应受法律保护,依照,

债权债务
2012-01-09 11: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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