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辖区农村居民在女方怀孕前持结婚证、户口簿或身份证明向村委会计生员申请,经村委会 审核后由计生员报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一方为本县户籍,另一方为县外、省外户籍的夫妇还需提供另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和县(区)人口计生局的相关证明。现居住地均不在户籍地的还需提供现居住地计生部门的相关证明。
(2)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根据申报材料,在申请人所在村委会张榜公示15日,接受群众监督,并在30个工作日内核定,发给《生育服务证》,并在2个工作日内送给申请人。
(3)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报市、县(区)、自治县计划生育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