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朋友大家好,于2011年公历2月25日(农历正月二十三)搬进租房(房租2400元),未签订租房合同(我们这里一般不写住房合同,所以没有写),暖气一般是在公历11月初送,可由于施工问题推迟到11月29到30才送的暖气,现在住房温度只有8度,由于媳妇有孕在身,冷的不行,需要从新租房。
现在的问题是暖气费该怎么收合理?房东的意思是要把今年冬天的暖气费全部交清才能离开,请问从法律角度讲,这样合理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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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无法提供正常适于居住住房,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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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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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