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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由于家里有事情,于20110518请假,后因事情没有处理好,打电话给公司高层请假未批准,公司高层要求我打电话与台湾公司老总请假。后于6月18日说我自离,在这期间,我都与公司联系,并电话处理公司事务。我于2007年十月进该公司,期间有签订四次劳动合同。并于2010年12月3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到目前公司仍未发放我2011年4、5月工资,请问我该则么处理?是否可以申请劳动补偿?

合同纠纷
2012-01-06 21:4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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