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24日本人去建设银行取工资,结果银行告知冻结的原因是我和前夫于他人的债务纠纷,工资卡里面的钱被“法院”冻结了。
借款日期是2008年11月--2009年5月分别借款3次,合计26万多。在此期间我与前夫于2008年12月已经分开居住,对此与他人的债务我不知情。我们与2009年9月离婚。现在法院要求我和前夫共同承担债务。对此我表示无奈。和前夫离婚时没有得到任何财产,就连离婚协议上对孩子抚养费前夫也至今没有支付过。目前我独自带孩子艰难生活,法院有把我的唯一经济来源给冻结了,请问我应该怎么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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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看你前夫与第三人是否有串通虚构债务的情况。如果该债权债务关系确实客观存在,那么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一般是区分“内外关系”进行考量的,也就是区分夫妻对外与债权人的关系以及夫妻内部关系。针对你这种情况:第一、在对外的关系上,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要求还款,他只要证明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完成了举证责任,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共同偿还。你如果否认共同债务且拒绝承担还款义务的,须证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的除外情形存在,或能证明债权人明知该债务未个人债务但仍与债务人进行债务往来。第二、在夫妻内部关系上,在你承担了偿还债务责任的情况下,你可以向你的前夫进行追偿,此时,你的前夫必须承担举证义务,证明你们有对外举债的合意或该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履行共同义务,如其举证不能,应承担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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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