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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仅限于生活的用品,指夫妻日常生活中所需的物品,一般不指不动产、存款、无形财产,但不包含职业需而购置的手提电脑、交通工具等。 请问,何谓“职业需而购置”。另外,比如有一机动车,车主为甲,其妻乙就是一位家庭妇女,无机动车驾驶证,能否界定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婚姻家庭
2012-01-04 11:4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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