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位律师大家好!我是一家小型广告公司的法人代表,2011年8月,某家居店租赁我公司户外广告位, 并签订了三年合同。但是,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此家居店就从未履行过合同,因此,我公司决定诉诸于法律,以求公道。但问题在于,此家居店的实际负责人(也是此人与我公司签订合同并支付租金)并非营业执照上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我想请教诸位律师的是:我是该将营业执照上的法人列为第一被告,将与我签订合同的实际负责人列为第二被告呢,还是直接将与我签订合同的实际负责人列为被告?谢谢诸位律师的帮助!
-
如果合同上盖有该家居店的印章,直接起诉该家居店就行。如果未盖章,将两人列为共同被告。
-
将两人列为共同被告。
-
列为共同被告。
-
列为共同被告。
咨询专业庄律师,采取合法手段维权。
-
列为共同被告。
咨询专业庄律师,采取合法手段维权。
-
列为共同被告。
符合条件,应当可以处理,省内可致电,省外QQ或邮箱联系处理。
-
营业执照上的单位列为第一被告,将与你签订合同的实际负责人列为第二被告
-
查看全部7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