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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就退休,2010年病逝了,其再婚六年的家属73岁,可否享受生活补助

婚姻家庭
2012-01-01 19: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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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的,具体敬请参考: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

    索 引 号:FF250-B0400-2009-005
    文件编号:海劳社发[2009]87号
    发布机构:海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公开日期: 2009-07-25 生成日期: 2009-07-25

    海门市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临江工业区管委会,滨海工业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行、社,各参保企业: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苏劳社险[2009]10号)、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的通知》(通劳社险[200]30号)规定,现就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标准和计发基数调整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参保人员及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均由原4200元调整为5200元。
      二、参保人员及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计发基数由原1300元调整为1550元,具体标准如下:
      退休人员以及缴费年限(含视同)满15年的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发放标准:供养1人的,按计发基数1550元的20%发给,即310元/月;供养2人的,按计发基数1550元的30%发给,即465元/月;供养3人及3人以上的,按计发基数1550元的40%发给,即620元/月。
      缴费年限(含视同)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以及退职、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的发放标准:供养1人的,计发基数1550元乘6,即9300元;供养2人的,计发基数1550元乘9,即13950元;供养3人及3人以上的,计发基数1550元乘12,即18600元。
      三、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按照企业退休人员标准执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参照离休人员标准执行。
      四、离休人员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标准仍参照本市国家机关同类人员标准和执行时间执行。
      五、参保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国家和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海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抄报: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市政府陆一飞副市长
    抄送:市人事局,市信访局,市总工会,驻海各部、省、南通市属企业,市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可以的,具体敬请参考: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

    索 引 号:FF250-B0400-2009-005
    文件编号:海劳社发[2009]87号
    海门市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临江工业区管委会,滨海工业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行、社,各参保企业: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苏劳社险[2009]10号)、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的通知》(通劳社险[200]30号)规定,现就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标准和计发基数调整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参保人员及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均由原4200元调整为5200元。
      二、参保人员及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计发基数由原1300元调整为1550元,具体标准如下:
         四、离休人员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标准仍参照本市国家机关同类人员标准和执行时间执行。
      五、参保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国家和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海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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