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CASE:我公司进口于2010年初进口一批氧化锌矿货物,但是当初此类货物未在海关的进口目录里,被缉私局扣押监管一年多之久。后来经过多方协调,中国海关同意把此类货物加入到海关进口目录里。海关于2011年7月4日给我司开具“海关进口增值税和进口关税税票”;之后,我司于2011年10月底交完这些税款,金额达90多万元人民币,后来由于一内部些原因,公司未能在规定的180天内递交此税票于当地税务局进行申报,税务局现在不允许进行抵扣!
请问律师,由于我司此批货物情况比较特殊,能否向海关申请重新开具税票? 或者通过其他的法律手段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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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