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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自7月4日我怀孕后就在家保胎,一直请病假,其中2011年7月份有8天半是事假,2011年8月份有15天是事假,共计有23.5天是事假,其他都有医院病假条。我的劳动合同是到2011年12月31日止,但是我现在是怀孕期间,我是2012年4月份的预产期,我单位说要我自己交2012年1月至4月的五金,在此期间不享受任何福利待遇就给我续签劳动合同,您认为这样合理吗?我该怎样维护自身利益?

劳动纠纷
2011-12-31 09:4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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