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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负责人负责拆除公司一处营业场所,找到了一个承包者,两者达成协议,承包者负责拆除营业场所,东西归承包者,承包者给付公司11万元。后公司将此笔业务交予他人,原负责人没有和承包者达成交易,却收了承包人的11万元,后承包人找负责人要款,由于负责人将款项用于他用,将自己的房产证押给承包人并已还款2.1万元,先承包人却将负责人告于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将负责人拘留至看守所,请问负责人的行为属于诈骗吗?如果属于诈骗根据此案量刑如何?谢谢!!

刑事案件
2011-12-31 10: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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