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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我朋友找私人借20万元人民币,我替他做了担保。当时,借条上写的借款期限是两个月(比如:借期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2月30日),但他至今还为还款,现在借款人已无能力还款了,债权人找到我要我承担还款责任。借条上注明担保人责任是这样写(担保人承诺:担保人愿意对乙方(借款人)的还本付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愿意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期限自签订借款合同之日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如逾期未还清欠款,甲方(出借人)有权单方对乙方的担保方得资产合法抵押,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担保方自负。我在这份借条的担保方上面签了字、按了手印。按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过了这么久了,请问我现在是否还有责任承担这还款责任,替借款人还了这20万?请帮忙分析一下,非常感谢!

债权债务
2011-12-29 05:42:2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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