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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老乡在中山南朗工作,在上班途中遭遇非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伤害,后送到南朗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右腿耻骨骨折,后住院治疗,1个月后出院,医疗费共同7000余元,经交警处理肇事主一次性赔偿25000元了结交通事故案,后经所在工厂申请认定为工伤,但在工伤待遇赔付申报时,社保工作人员说,肇事主已赔付医疗费,社保不予重复赔付,请问:这有法律依据吗?这符合保险的原理吗?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工伤不可以享受双倍赔偿吗?请各位律师从法律的角度,给予相应解答!多谢!

劳动纠纷
2011-12-28 15: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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