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丈夫08年结婚,09年公公分家协议,将公公宅基地上的房屋分配给3个儿子(分家协议书上明确是写着给儿子的)。09年2月,丈夫办理了产权登记,到其个人名下。09年下半,村里征地,我以户主的名义和拆迁办签订拆迁协议。2010年,获得200方的地基,随后用夫妻共同存款建成一套3楼房屋,目前还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是产权证还是在丈夫名下。现在丈夫提出离婚,不知道此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能否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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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上的房屋应为你老公个人财产,但拆迁时你以户主名义签订协议,可视为你老公对你有赠与表示,认可你有共同权。后来取得新地基时不知是否又办证到了你老公名下?如有,则后建的房地所有权归你老公,但你有权对地上建筑物要求其补回一半的钱给你。如没有,则我认为后建的房地所有权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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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分家协议时明确给儿子的,这个财产是对儿子的赠与,对这个房子的补偿应该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拆迁协议如果是按照人口进行赔偿和分地的,人头的部分是可以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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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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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后安置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可以要求分割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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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夫妻财产,可以分割。如需帮助,请电话或者QQ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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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房子是你丈夫的婚前财产,但是后来的动迁如果是按家庭户口办理动迁的话,那有部分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0年的地基如果是给家庭的话,那么你的房子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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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