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0月8日,甲乙丙丁四公司协议一致签订了一项合同,合同约定;四方共同出资改造甲所属的厨具厂,并把厂名定为温馨岛厨具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其中:甲以旧厂房作价700万元,并以商标作价300万元作为出资。乙以现金400万元,并以生产技术作价600万元作为出资。丙丁各以现金500万元作为出资;在合同生效后15日内各方资金必须到位,由甲负责办理公司登记手续。2001年10月22日,甲乙丙都按合同规定办理了出资手续和财产转移手续,而丁因资金困难,要求退出。甲乙丙表示同意。2001年11月2日,经工商注册登记温馨岛公司正式成立。2002年7月20日,丙提出自己公司缺少流动资金,要求撤回自己的出资,温馨岛公司股东会研究后没有同意丙的要求。2002年9月23日,甲公司又提出将自己一半股份转让给戊。根据以上事实,请回答以下问题:
1 ,甲乙丙丁四方签订合同约定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 ,对丁和丙的要求温馨岛公司股东会 的决议是否正确?为什么? 3 ,对甲的要求,应如何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