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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报社工作,以个人账户和母亲账户为过渡账户,因为报款不能一份一份打上去,所以每隔一周打给总社账户,期间资金停留账面,我并没有任何使用,而且总账无差错,这样是否属于挪用公款?

行政纠纷
2011-12-28 08:55:33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现在主要看你的主观是怎样的,是否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挪用的行为。
    如果是因为你工作本身的原因,而不是你自己存在故意,那么你就没有责任。,
  • 你好,我认为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 情况属实的话,不属于。
  • 因为你把公款留在自己的私人账户里,有挪用公款的嫌疑。得看各方面的证据,如果真是为了便利工作没有他用,应该是没问题的。如需帮助,请电话或者QQ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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