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奶有两子,70年代两子结婚后分家各一处房子,没有书面的分家协议之类的东西。我奶跟我和我妈住在一起,我爸在外地工作,83年随父去了外地,89年户口也迁走了。我奶一直在房内居住直到去世。、老房的维修都是我们家自己承担。后来才知道,村里在输房产证的时候用的是我奶的名义,证上的名字是王某某母四个字,这里的王某某指的是我叔。现在拆迁房屋更名出了问题:70年代儿子娶媳妇家里给盖房,分家这些习俗,我们没有分家协议,法院是否会支持这些风俗习惯?属于我们的房产被登记在我奶名下,成为了遗产,我们该怎么办?起诉村委?当时是他们给为的证。而且房产证也没有准确使用我奶的名字张某某。王某某母这四个字在法律是否合法?起诉房管所?主张我们的权利把房屋更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