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个民事借贷案件由法院持续执行了7年,因被执行人逃匿,法院只能从其银行工资账户缓慢执行,所以7年后仅仅执行回判决标的款的1/5,可这时法院以该案超过执结限期,作出并发出《民事裁定书》、以“超过执结期限”裁定中止执行该案,要求申请人重新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立案庭严究、立案受理之后,执行局对案件进行继续执行(若立案庭不予受理,法律判决不用想都知道从此成为一纸空文!)……
我查遍了国家法律法规条文也没有查到有关“执结期限”的法条及规定,我现迫切需要知道人民法院执行一个民事借贷案件法律判决的持续时间过了多少年未能执结为"超执限”?法律是如何规定“执结期限”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