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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按劳动法规定休产假140天(基本90天 晚婚晚育15天 独生子女35天),期间公司只发放本人的基本工资,申请的生育津贴金多于本人拿到的基本工资,但公司对于多出部分不返还给个人,请问此做法是否合理,如公司做法不当是否有法律文件证明?

民事相关
2011-12-27 00:2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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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