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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交房后又要求移门,说现在的户型和原设计不符。需要移门的共68家,至今已经移完59家。 可是开发商突然通知说移门工作已经结束,剩下的9家保持原状,等房管部门的实测面积出来补差价。 请问:如果房管局可以不可以把这9户的过道面积加入到室内面积中,这样的做法是不是有法律依据?比如说:15楼的过道是公摊面积,到了14楼,同样的地方却成了室内面积....这样的做法合法吗?? 还有:1.我们多出来的这些面积有没有再一次加到公摊里?2.房管部门的这种同样结构却不同测量方式的做法到底有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谢谢您的帮助!!

征地拆迁
2011-12-25 22:3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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