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丈夫婚后,其父修建一所房,房产证上是我丈夫父亲的名字,但申请薄上是其父母与我丈夫和他弟弟的名字,那么离婚事是否我有份,是否有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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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解释精神,该房子是你丈夫的个人财产,没有你的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 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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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房子中你丈夫的部门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离婚你可以获得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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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有你丈夫的四分之一份额,也是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你可以获得其中的一半。
追问: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解释精神,该房子是你丈夫的个人财产,没有你的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 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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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