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1年9月到该公司上班,劳动合同于2011年12月31日到期。公司现在计划撤销这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尚未撤照),换另外一家公司与我签订合同。如果我不同意签新公司的合同,赔偿应如何计算,是从2008年开始计算,还是按照我来公司的年限计算?
-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您好,应当从2001年起算,能获得10个月的经济补偿,计算方式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追问:但是,公司以合同期满,合约终止为由,只从2008年计算赔付
-
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从2001年起算。新劳动法未规定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起算。如果我的回复对您有帮助,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
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您好!应当从2001年起算,能获得10个月的经济补偿,计算方式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应当从2001年起算,能获得10个月的经济补偿,计算方式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查看全部6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