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8年12月打了一个销货欠条,后因种种纠纷此公司一直没催要过此款,可2011年6月此公司起诉了我,一审中我提起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可此公司于该法院院长是亲戚关系判我败诉,我不服上诉至中院,开庭时此公司律师狡辩此欠条没注明还款期限可随时要,中院也认为对我不利 我想问我该怎么办 有胜诉的可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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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没有约定支付期限的,以拖欠日开始算两年,过了两年就过了诉讼时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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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律师不是狡辩,法院的判决也没有问题,在2005年有一个解释,给你你看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2005〕民二他字第35号
2006年3月10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5〕1号《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报告所述情况,冯树根向广州市白云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农业公司)购买农药,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因此,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白云农业公司向冯树根主张权利时起算。本案不符合法复〔1994〕3号批复适用的条件,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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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不能提供新的有利证据,中院很大程度上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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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