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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企业原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由甲乙丙丁四人。甲以货车出资,占合伙份额的20%,乙以房子出资,占合伙份额的30%,丙以现金20万出资,占合伙份额的40%,丁是企业的创始人又是经理,虽然无钱出资,但大家都认为他有能力,约定他占合伙份额的10%。经营了几年后,大家决定改为公司,并吸收戊以现金10万出资。大家重新评估财产,共同制定章程,甲占股份15%,乙占股份20%,丙占股份35%,丁占股份10%,戊占股份20%。戊得知丁仍然以劳务出资时,认为丁不能以劳务出资,丁不能成为公司股东,也不能当公司经理。问:丁以劳务出资合法吗?丁不出资还能当经理吗?请简述理由。

公司企业
2011-12-23 15:22:19
共有3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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