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企业原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由甲乙丙丁四人。甲以货车出资,占合伙份额的20%,乙以房子出资,占合伙份额的30%,丙以现金20万出资,占合伙份额的40%,丁是企业的创始人又是经理,虽然无钱出资,但大家都认为他有能力,约定他占合伙份额的10%。经营了几年后,大家决定改为公司,并吸收戊以现金10万出资。大家重新评估财产,共同制定章程,甲占股份15%,乙占股份20%,丙占股份35%,丁占股份10%,戊占股份20%。戊得知丁仍然以劳务出资时,认为丁不能以劳务出资,丁不能成为公司股东,也不能当公司经理。问:丁以劳务出资合法吗?丁不出资还能当经理吗?请简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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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可以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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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比较复杂需要看了材料后才好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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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需要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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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