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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喀什市X湾买了一套住房。合同中写明“卖出人应当在2011年10月30前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逾期不超过90日……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实际交房日期为2011年12月21日,违约52日。但房产商拒不履行合同,不付违约金。我该怎么办?请高人指点。我知道应该打官司,但百姓往往耗不起,我也不例外。 对以上问题,找到经理,经理说:房产局给他们有文件,但房产局的电话咋打都没人接。房产局有无此规定还没问着。即使有,合同中应显示。如果是后出台的,他们也应及时通知我们进行补充。(当然我还得继续找房产局)。请问:如果房产局真有此规定。我若打官司胜算有多少?

损害赔偿
2011-12-22 18:02:4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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