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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刘喜员广告牌安装工资10512元 二、驳回原告刘喜员关于拖欠工资利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元由被告高军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 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民事相关
2011-12-21 20: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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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