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设计师 ,公司接个2万的装修单子,公司没项目经理,于是领导让我去现场管理,甲方第一次付一万工程款是去公司付的,第二次付5000元,第三次付1800元,后两次是我在工地现场收的并打了收据,收过钱没打电话给公司领导,随后就用后两次收的款买工地材料了,其中1800元是我私人用了,工程结束,我跟公司对帐的时候,领导说我收款也不向他说声,买材料也不跟我说声,领导说我是这叫挪用公款,说达到5000块钱就构成挪用工款罪了,还叫我写事情经过,我该怎么办?我这是叫挪用公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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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事情经过最好请律师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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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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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退还,或许对你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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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