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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网络认识一个星期,确定男女关系,第一次见面,女方同男方到男方住所,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女方系处女。发生关系后,男女发生口角,男提分手。女方遂报警称男强奸她。报案后,警方在男方住所发现女方处女膜破裂时擦拭血液的卫生纸,女方经妇检,证明处女膜破裂。请问,只有这些证据,强奸事实能成立吗?事后女方给男方的短信称,女方系自愿,是不是就可以证明无强奸事实,假如是的话,以后女方反悔或者不承认能不能被支持?(现在案件法制科已经讨论结束,结论为暂不立案)

刑事案件
2011-12-23 10:5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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