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单位一名男职工,现年48岁,北京人,农村户口,1997年6月日入职,于2008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通过该单位的组织和一家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2010年10月单位与劳务公司解除协议。该职工于2010年11月1日与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有社会保险。该职工于2010年12月初突发脑溢血,被诊断为脑梗死。单位按相关规定支付其12个月的病假工资,至今为止该员工的病仍在治疗。问:在该员工领完最后一个月的病假工资后,怎样做才能既与员工解除解除劳动关系,又能使单位经济负担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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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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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工伤,按照工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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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工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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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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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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