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1、有一个一般纳税人在企业注销时有存货,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是否转出?是否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之规定来处理?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这个文件现在是否依然生效? 3、有的网友是这样说的:一般纳税人在企业注销时的存货处理方法一般纳税人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果企业销项税金大于进项税金,并且按注销企业的有关政策规定交纳增值税后,企业还有存货余额的,其存货余额部分应按存货的适用税率计算补交已抵扣的税款,因为存货在当初购进时其进项税金已作了抵扣,减少了当期应交税金,既然现存货已经退出了企业的经营活动,所以要对先期已抵扣的进项税进行调整。这不仅符合增值税的立法原则,而且也能避免税收流失,同时也可防止企业利用高存货增大抵扣税金偷逃税款。 不知究竟如何处理请指教!!!!!!!!!谢谢!

其它综合
2011-12-19 20:43:2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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