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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商独资企业向我行申请贷款。根据该企业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由三人组成,即两位中国人和一个日本外商,董事长为中国人,也是法人代表。根据有关规定,企业向银行贷款及提供抵押担保必须有董事会决议,可该企业的外商董事在日本因由不能到中国签董事会决议,决议只有中国的两位董事签字。该企业公司章程有一条规定,期中的四条需要董事会全体通过(不含贷款和抵押担保问题),其他事项三分之二董事通过即可。所以,只有中国两位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是否有效?谢谢解答! 问题补充:该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一致通过(1) 本公司章程的任何修改;(2) 本公司的中止、解散;(3) 本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4)本公司与其他公司的合并;其他事项由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董事表决通过。请问根据上述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上述向银行贷款和提供抵押担保只有二位中国董事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同意(三分之二董事),请问此董事会决议是否有法律效力。谢谢 答复!

证券投资
2011-12-20 17:14:1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