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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977年7月参加工作,当时属知识青年下放,后参加招工考试,1981年转为小学教师,从事教育工作至今。1995年6月聘为小学一级教师,2002年聘为小学高级教师。曾于1997年取得教师资格证书,获宜丰县首批“骨干教师”荣誉。根据《江西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赣人发[2004]29号)第五条“受聘人员的退休(退职)待遇”第2款“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本意见下发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我属“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可是在2010年7月我就被按工人待遇50岁就通知退休了,工资只有百分之八十,这是不符合省政府上述文件精神的。现在全国多处地方已经解决了,确实是劳动就业局未按照文件就*制办理退休,我在宜丰县上访多次无效,请问要如何维护自己利益呢?

劳动纠纷
2011-12-19 15:5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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