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9月,某公司工人孙某在施工中不幸触电身亡。该公司曾于1996年6月向县保险公司为其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作为投保单位负责办理投保手续,保险费由公司从福利费中支出。投保时由每个被保险人亲自填写受益人。孙某在受益人栏中填写其母陈某。陈某于1996年8月5日病故,孙某未指定新的受益人。孙某的父亲早已死亡,有妻子李某和一个孩子,还有一个兄长在工厂工作。孙某触电身亡后,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50000元。现在,公司、孙某的兄长、孙某的妻子均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为此引起纠纷。
问:该保险金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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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继承法的顺序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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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继承法的顺序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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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继承法的顺序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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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