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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曲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一案,诉至法院,法院于2007年10月26日判决被告5日内偿付原告人民币9万元。5日内偿付原告借款本金9万元的银行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05年9月21日起至本判决履行期间届满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未主动按本判决指定期间给付,法院强制执行每半年偿还1万元,请问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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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9 18:12:0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