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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总部在北京,在重庆设有办事处(未到工商注册),我在重庆办事处任职行政主管,负责办事处报销、给总部招聘新人、以及行政等综合事务管理。我于07年入职到现在,劳动合同是和总部3年一签,目前合同截至日期是2012年10月,合同有注明岗位为办事处行政主管,工作地点为重庆。上周公司突然宣布取消我的这个岗位,让我转岗。尊敬的律师大人,我如果不同意公司的安排,能否提出抗议并要求终止劳动合同以及赔偿呢?如果赔偿,应包括哪些项目?按什么标准?谢谢您!

劳动纠纷
2011-12-17 16:26:24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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